(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张宇轩作为A公司员工,拥有购买公司内销住宅楼房的权利。2000年,他与李泽楷就该购房权利转让达成协议,此后双方在房屋买卖相关事宜上产生分歧,引发了一系列诉讼。在这期间,还涉及到张宇轩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使得案件情况更加复杂。
二、案件详情
1. 协议签订:2000年9月5日,张宇轩与李泽楷签订《协议书》,约定张宇轩将购买某小区一号房屋的权利转让给李泽楷,李泽楷支付2万元酬谢费,购房款由李泽楷支付,房屋相关权利凭证也归李泽楷持有,且日后办理产权手续时,张宇轩需协助过户。合同签订当日,李泽楷支付了酬谢费。次日,张宇轩与A公司签订《内销住宅楼房买卖契约》,购买案涉房屋。
2. 房屋购买与居住:案涉房屋购房款由李泽楷交纳,交付后一直由其居住使用。李泽楷原是B村村民,后转居,其原配偶也是B村村民。
3. 诉讼过程:2022年1月13日,张宇轩起诉要求确认与李泽楷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张宇轩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张宇轩又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理由是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且自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泽楷则辩称协议合法有效,签订时张宇轩具备行为能力,房屋所在土地是国有土地,能否办理产权证应以国家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4. 相关事实查明: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现地址为丰台区一号。张宇轩于2020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悦被指定为其监护人。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张宇轩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1. 合同效力:案涉《协议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2. 合同目的实现:根据协议约定,张宇轩的合同目的是获取酬谢款,其已实现;李泽楷的合同目的是占有使用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虽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影响其部分合同目的实现,但李泽楷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张宇轩不能以李泽楷合同目的可能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3. 行为能力争议:张宇轩2020年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已无此能力。即便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按规定协议应无效,与生效判决矛盾,张宇轩应通过再审解决,而非主张解除合同。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尊重生效判决:已生效的判决对案件的后续审理有重要影响,在代理案件时,要充分研究之前的判决结果,尊重既判力,避免重复争议已确定的事实。
2. 准确把握合同目的:清晰界定合同双方的目的,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对各自主张的影响,有助于在诉讼中精准论证。
3. 证据收集与运用:在涉及行为能力等关键争议点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如本案中签订协议时行为能力的证据,以此有力支撑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