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里、餐桌上
一些食客将美食猎奇的目光
投向了“野味”
这也使得野生动物的地下产业链
有了滋生土壤
虽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属违法行为
但依然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
选择铤而走险
近期
肇庆就有一位村民
因为非法收购、宰杀野生动物
被依法处罚
2024年12月30日,肇庆怀集县林业局依法受理并查处了一起非法收购、宰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涉案人员为怀集县桥头镇岑元村委会陈林村的黎某。
经调查
黎某涉嫌非法购买并宰杀野生动物
怀集县林业局随即立案调查
并将涉案的三只野生动物
送至广东省动物学会进行鉴定
经权威鉴定,涉案的三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总价值为15000元。
据了解
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是广东省省鸟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物种
白鹇的生存和繁衍
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而黎某非法收购、宰杀白鹇的行为
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规定,怀集县林业局决定对黎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收购的三只白鹇死体,并处以涉案动物总价值1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5000元。
根据现行的法规
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有着明确规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要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保护野生动物
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共建美丽家园
来源:怀集融媒(怀集县林业局)、肇庆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