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送内容为最新入库的 “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的典型判例。
文| 人民法院案例库
编辑| 梦谷风险管理
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法定退休年龄 误工费 行业标准
【入库编号】2025-07-2-3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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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谭某立驾驶小型轿车沿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道路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金某和(1952年1月出生,案发时70岁)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金某和受伤的交通事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立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和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和至苏州某医院住院治疗14天,治疗终结后,金某和就自身伤情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载明金某和的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因谭某立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周某峰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人民币200万元(币种下同),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金某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某立、周某峰、某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5534.23元。就误工费损失部分,金某和主张按照7000元/月标准计算8个月共计56000元,并提交了其为多个企业送货的记账本、一家企业留存的送货单存根、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其中一家企业的送货单及金某和所作的对应记账记录显示,金某和为该公司送货的月平均运费收入为4200元左右,另有两家企业负责人作为证人到庭为金某和作证。
被告某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辩称:金某和已超退休年龄,也没有提供劳务合同、银行流水等予以佐证,无法证明产生误工费损失,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用。即使法院认定金某和存在误工损失,其误工期也只能认定6个月。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苏0509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金某和包括45606.6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79863.37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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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金某和的误工费能否予以支持;二是误工费标准如何确认。
一、关于金某和的误工费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法律并未对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现阶段,在人口老龄化时代背景下,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该类群体的劳动所得也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本案中,虽然金某和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根据金某和提交的记账本、送货单、企业负责人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货运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未实际工作,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二、关于误工费标准如何确认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具体到误工损失金额,金某和虽无法完整提交为全部企业提供送货服务的实际收入证据,但其提交的为其中一家企业提供送货服务的送货单及记账本,能够反映其提供的送货服务为按次计费,故金某和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因其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结合金某和为一家公司送货即有4200元/月左右的收入及另外两家企业负责人的证言,法院酌情按照2022年度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运输业年平均收入标准即69360元计算其误工损失。
综上,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误工期240日的专业意见,法院最终支持金某和误工费损失456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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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
2、超退休年龄劳动者误工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在认定受害人受伤前的具体工作和收入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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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22年修正)第7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原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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