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车工作时意外损毁果树,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村民阻止车辆离开,这种行为是否可取?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A公司的工程车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损毁了工地旁的果树,这些果树为当地三名村民所有。
施工结束后,由于没有就果树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三名村民阻拦工程车离开。在此期间,A公司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求助,但三名村民仍不放行。8天后,双方就果树赔偿达成一致,A公司赔偿果树损失9600元后,工程车驶离。
A公司表示,三名村民强行阻止工程车离开,导致工程车8天无法使用,工程车作为公司的经营工具,要求三名村民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对此,三名村民回应称:“A公司没有给我们合理的理赔,我们才阻止工程车离开。A公司所谓损失是因为其拖延导致的,应由他们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的工程车损坏三被告的果树后,A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A公司也没有企图逃跑,三被告采取设置障碍阻拦A公司工程车离开的行为,明显超出保全其请求权的必要限度。故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民法上的免责事由,其抗辩免责,法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车的损失标准达成一致,为2200元/天。故三被告应当连带赔偿A公司损失2200元/天×8天=17600元。
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三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三被告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实施自助行为应合法适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在满足相关条件、遵守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实施的自助行为得以免除侵权责任。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自助行为是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一种私权利救济手段,其存在对于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以及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相应的边界,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措施应当合法适度,否则,因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