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潘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张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吕某不幸身亡。
案发当天,潘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张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吕某与潘某同向行驶。由于双方行驶速度差异、路况复杂及驾驶操作不当等因素,两车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事故导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摩托车乘坐人吕某则因伤势过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潘某立即停车,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在等待期间,潘某积极协助医护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提供了必要的帮助。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无责任。潘某驾驶车辆商业保险、强制保险齐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与伤者均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除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以外,潘某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4.5万元,赔偿伤者精神损失费7千元,取得对方的谅解,死者家属、伤者均表示不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使案件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在庭审过程中,潘某对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供认不讳,表现出了深刻的悔意。他深知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潘某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法院充分考虑了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我国法律将严惩不贷,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双辽市人民法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实质解纷,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全力争取在一审程序实现案结事了,为实现社会治理大格局作出法院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双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