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因故意伤害被捕。案件发生在长春市,韩某与受害人逯某同为锅炉工。逯某值班时因工作问题与韩某发生争执,韩某用刀刺伤逯某,致其重伤死亡。案发后,韩某未逃跑,而是返回锅炉房,直至被警方带走。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导致逯某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如此,韩某在案发后有合理理由相信会有人报案,并且有时间逃跑但未逃,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二、主要问题

如何理解“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认定条件?

三、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对自首的认定有明确规定,认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可视为自动投案。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韩某不知他人报案,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一种认为,韩某在现场有合理依据判断会有人报案,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韩某在确认逯某受伤后询问是否报“120”,显示他对救助有关注。其次,急救电话与报警电话通常有联动关系,韩某可以合理推测会有人报案。最后,韩某有条件逃跑但选择留在现场,表明其自愿等待抓捕。

综上,韩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法院对其自首的认定和从轻处罚是合理的。#刑事案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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