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制度作为一种相对不为大众所熟知的行政程序,自2005年《信访条例》修订后首次被引入,旨在解决长期悬而未决的信访问题,消除信访人与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信访听证是一种监督、协调、预防和引导机制,它通过提供一个公众参与行政行为审查的平台,让公众评价行政过程的公正性。这种机制不仅有助于解决重复信访、缠访闹访等问题,还能作为监督和纠错机制,促使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
信访听证的多重功能价值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与实现有序信访的有机统一、司法人民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一、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的有机统一、以及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1】
信访听证与行政听证在适用范围和程序上有所不同。信访听证主要适用于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通过听证会的形式,采用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并提出办理意见。而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适当、程序合规的信访事项,则一般不举行听证。
以《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为例,信访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处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在决定举行后的30日内进行。听证会前7个工作日,相关方会收到听证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听证结束后形成的报告将作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信访听证通过让当事人举证、质证,提供了一个平和的环境让各方充分陈述和辩论。这种面对面的交流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减少矛盾与冲突,增加处理决定的社会可接受性,实现信访处理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公正化。
信访听证会的参与人员广泛,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新闻记者及群众代表等。听证员人数通常为5至11人,确保总人数为奇数,以便于决策。听证后的评议结论会公开宣读,并通过媒体进行报道,利用媒体监督作用促进信访人理性表达诉求。
尽管信访听证旨在解决复杂问题,但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听证并非行政机关处理信访前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听证时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访听证的法律地位。其次,不同法律对行政听证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程序上的不一致和操作上的困难。最后,信访听证的结论缺乏法律约束力,其作为终结性意见的确定性不明确,影响了听证的效率和公信力。
信访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和问题解决机制,虽然在实践中面临一些挑战,但其在促进公众参与、提高行政透明度和公正性方面的潜力不容忽视。未来,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信访听证有望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马修道,王展.涉法涉诉信访听证的功能价值与制度 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5):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