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程序中,会涉及到信访部门、有权处理部门和信访人三个主体,其中有权处理部门负责投诉事项的化解,信访人负责提出信访诉求并遵守信访秩序,但信访部门在信访程序中的具体作用是什么呢,是否仅仅是转交诉求的角色?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信访部门的职能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不管是网上信访,还是实地走访、电话信访等其他方式,信访人提交诉求后,信访部门需要根据其中的内容,依法分类,进行登记、转送、交办。
在登记环节,主要包括个人姓名、住址、概况等信息,其中概况信息包括主要诉求、事实和理由。事实必须是客观事实,不得包含夸张、虚假信息,诉求必须具有合法、合理性,理由即是证据,需要符合证据三性规定。
在转送环节,很少会按照信访人要求来决定办理部门,信访部门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规定将事项转送给有权处理部门。如果是反映涉法涉诉类事项,会转送给政法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如果是反映检举控告类事项,会转送给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在交办环节,对于疑难、复杂类等事项,信访部门会要求有权处理部门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进行跟踪办理。
(二)协调化解信访事项
如果诉求牵涉到多个部门、有权处理部门难以确定、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协商、共同作出处理意见等事项,会由信访部门来牵头,通过信访联席会议等方式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当事人的诉求。
对于诉求合理但久拖不决的事项,信访部门也会召集信访人、有权处理部门三方会谈,共同会商问题的焦点和矛盾点,通过调解等多元化解方式及时解决。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由于有权处理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信访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需要上报研究的问题,或者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因为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发挥信访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行为追究责任。
(四)分析研判信访形势
信访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和为政得失的重要窗口。《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信访情况年度报告”,通过分析研判,明确后期工作主要方向。
(五)指导本级其他单位和下级信访工作
随着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逐步推进,为提高信访工作的法治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信访部门一方面检查本级其他部门和下级日常受理、办理业务,另一方面随时进行业务指导,构建全流程监督体系。
(六)提出“三项建议”
包括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建议,也被称为信访“三项建议权”。首先是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办理、敷衍答复等行为,通过现场督办等方式要求规范回复。其次是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建议。最后是因为工作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其他事项
包括本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信访工作是我国政府部门的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是信访人表达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通道,通过指导、监督职能部门将合理诉求及时解决到位,这是信访部门的主要工作,也是提升信访人满意度的最好方式。
注:部分内容源自《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