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所以,一份能够被采纳的信访证据材料,其内容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陈述的客观事实,更应是被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即客观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有机结合。
有时候,诉求虽然看起来很合理,但是会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未得到化解。
1.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久远,难以调取相关档案资料,无法恢复事实真相,但当事人手中持有相关证据。这会造成客观上的查证不能与主观上想要查清事实之间的矛盾。
2.超过时效问题。一些本应通过法定途径反映的问题,但因为错过仲裁、复议、诉讼时效而不被受理。这些事项能否通过信访程序去反映,并没有具体规定。
3.多部门的问题。有些领域的信访诉求会涉及多部门,比如购房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虚假宣传问题、学区问题、规划问题等,会涉及到建设、市场、教育、规划等多部门,没有强有力的部门去牵头处理,很难做到完全化解。
认定信访合理诉求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对职能部门、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素质各方面要求都很严格。未经过严谨程序仔细斟酌,很容易导致误判,产生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等情形。
1.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可以由有权处理部门及其上一级部门共同参与化解,将复查程序机制前置,加强督查督办,增强化解问题的时效性。加强对有权处理部门及具体经办人员的监督,明确首办责任,由具体人员一跟到底。
2.加强协同协调机制。对疑难、复杂事项,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分工配合,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前期办理的信访事项“回头看”,通过奖惩机制督促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职。
3.完善办结反馈机制。将信访问题是否化解交给当事人去评判,对评判较差的反馈结果,由上级部门予以认定是否属于合理诉求,确属合理但仍未及时化解的,再次督办限期化解。
如何去认定合理诉求应该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即便是法院审理案件,也需要各方当事人共同出场,通过质证、辩论、提问等一系列的环节才能大致还原案件事实。但信访程序更多是一种流水线作业,听取当事人一方意见,以职能部门出具的回复意见作出认定合理与否的结论,但这明显会受到当事人虚假陈述或者职能部门不作为风险的影响,结论可能有失偏颇的。
这时需要信访部门,作为中间部门的判断力,而不仅仅是将自己定位成一个接收信息的部门,一个无法解决问题的部门。可以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维护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工作的严肃性。对于无法作出判断的事项,通过听证等机制,捋清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