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外卖员张某送外卖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红绿灯交叉路口变道行驶,与同向右侧车道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某所驾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服从安排,统一管理,按时上下线,不得迟到早退……每月二十一日前发放上月劳务报酬;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等主要内容,均体现出张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外卖员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宁陵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明君表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对王某的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在提醒外卖骑手提高安全意识的同时,也提醒外卖平台和承包公司等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侵害骑手合法劳动权益。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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