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车已投保交强险,在工作场所作业工程中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却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到底该不该赔偿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情况吧。

案情简介

王某名下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作业过程中,车辆的起重机勾头掉落砸到水泥梁,导致迸溅的水泥梁碎块砸伤现场工人彭某,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后彭某入院治疗,伤者医疗费由王某垫付。事故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王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津南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A保险公司辩称,彭某在车辆静止状态时受伤,因此案涉车辆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特种作业车辆主要用于工地作业,并非用于交通通行或运输,除在交通通行状态下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外,更多的事故发生于特种作业过程中。因此,不能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仅限定在公共道路交通事故范围内。另外,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字[2008]345号)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本案中,特种车辆作业过程致第三人受伤应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特种车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条规定,特种车辆是指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起重、挖掘等用途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等专业工作的机动车,或油罐车等车辆以及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机动车。

特种车辆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要求,特种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也能获得交强险赔付吗?

特种车辆的核心功能在于执行特殊作业任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交通运输。如将上述车辆的交强险保障范围仅限定在在公共道路交通事故范围内,是违背了交强险立法的本意。因此,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基于立法初衷,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法官提醒

特种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确保投保合规,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并根据作业风险补充商业责任险(如第三者责任险)。同时,保险公司在承保起重机等特种车辆时,根据特种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等,应预见并接受特种车辆进行作业为其常态,在承保时需要明确告知投保人理赔范围,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作业事故责任。若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尊重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切实发挥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字[2008]345号)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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