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南宁横州“10·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0月24日9时50分许,南宁市横州市平马镇五权村委甘乐村路口发生一起大货车与三轮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南宁横州“10·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南宁横州“10·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3日20时许,谢某筹、杨某两人轮替驾驶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从广东清远出发往广西南宁方向行驶,进入广西境内后沿着G324国道行驶。10月24日8时许,车辆行经广西横州市横州镇境内时,杨某因事下车回家,车辆轮换由谢某筹一人继续驾车沿G324国道从横州往南宁方向行驶;9时5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G324国道1585公里+700米处(横州市平马镇甘乐村路口)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越正在前方同向实施左转弯行驶的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2024年10月24日10时20分许,公安交警、卫健、应急、消防、交通运输等单位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开展事故勘查取证工作。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横州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率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经救援,现场医护人员确认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员龙某某、黄某某、韦某某3人当场死亡,苏某某1人受伤。10月24日12时25分,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得当,信息上报及时,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救援处置合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0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南宁市连畴村平头岭1队蓝蓝停车场。车身颜色为黄色,厂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1HF70826,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5kg。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第三方损失赔付额度100万元。该车于2024年01月04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桂交运管南字450107204989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为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
2.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南宁市连畴村平头岭1队蓝蓝停车场。车身颜色为黄色,品牌型号:新宏东牌/LHD9401TPB。车辆识别代号:LA9940AC5J2LHD005,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3月19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该车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包含机动车损失险:32490元。
经查,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日常主要用于运载铜板、铝棒和钢材等货物,运输路线主要为往返于广西和广东两地间,除年检、维修等事项需临时调配任务外,车辆日常基本固定由谢某筹、杨某2名公司驾驶员共同驾驶。事发当日,该车由谢某筹、杨某共同轮替驾驶运载钢材从广东清远出发,驶往位于南宁的广西蓝天钢管有限公司卸货,途经横州市平马镇五权村委甘乐村路口时发生事故。
3.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苏某星,登记住所:广西横州市平马镇苏光村委苏光村367号。厂牌型号:东宏麟牌/DHL250ZH-8A,车辆识别代号:LC4HHDNZ87P0C00033,发动机号码PC000854,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8月8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8月31日。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质量:400千克。无交通违法记录。
经查,车主苏某星购入该车并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后,到一家名为“横县辉海电焊服务部”个体经营户进行焊接加装车篷铁架和在车厢内两侧加装放置坐垫的支架配件。该车经加装乘座等装置后主要用于搭载车主住地附近村镇村民往返赶圩,并收取乘客报酬。事发当日,苏某星驾驶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横州平马镇苏光村住宅处出发,先后到流坡村、苏光村、甘乐村村口接载8名乘客。2024年10月24日9时50分许,该车前往接载另1名乘客途中,行经G324国道1585公里+700米处(横州市平马镇甘乐村路口)时发生事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谢某筹,男,56岁,事发时事故车辆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为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聘用驾驶人。
2.苏某星,男,67岁,事发时事故车辆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
经查,驾驶人谢某筹、苏某星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测检验情况。
1.桂AW91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检测鉴定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结果为:桂AW91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未检见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制动系不符合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事故发生时车速计算鉴定结论为:桂AW91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段时刻的车辆速度约为47km/h。
2.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检测鉴定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结果为:桂RF037H三轮摩托车的转向系、行驶系均未检见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均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事故发生时车速计算鉴定结论为:桂RF037H三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车速无法计算。
3.驾驶人酒精含量和毒物检测情况。对事故车辆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谢某筹、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苏某星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对两人尿液进行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四)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4线1585公里+700米处(横州市平马镇甘乐村路口),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横州市横州镇方向,西往南宁市区方向,南北两侧为通往甘乐村的村路,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以黄色单实、虚线划分双向两车道,该路段限速70公里每小时(事故车辆行驶方向有限速70公里每小时的标志牌,该标志距离事发现场约3.6公里),事故车辆行驶方向,距离事故现场约250米处设有村庄标志,约150米处设有十字路口标志,临近路口设有减速带,路肩设有防撞护栏,道路中心分道线为黄色单实线,路口处划设有人行横道,道路北侧的车道宽为380cm,道路北侧路肩宽为170cm,道路南侧的车道宽为367cm,道路南侧路肩宽为157cm,肇事车来车方向路口处停止线至人行横道近端500cm,人行横道宽500cm。
经查,该路段设计合理,路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
(六)涉事单位情况。
1.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所属公司。
2.横县辉海电焊服务部。
经查,2023年8月,横县辉海电焊服务部根据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主苏某星的请托,承接了该车加装配件装置业务,在其经营场所对该车进行焊接加装车篷的铁架和在车厢内两侧加装放置坐垫的支架配件,并收取相应费用。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谢某筹驾驶车牌号为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行经交叉路口时,违规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越正在前方实施左转弯行驶的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具体分析如下:
1.违规超车。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4线1585公里+700米处,该处与横州市平马镇甘乐村村路形成交叉路口,距离事故现场约250米处设有村庄标志,约150米处设有十字路口标志,临近路口设有减速带,路肩设有防撞护栏,道路中心分道线为黄色单实线,路口处划设有人行横道等标志、标线提示,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行经该处时,在遇上同向前方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正在实施左转弯行驶的情况下,越过中心单实线实施超车是违规超车行为。
2.不安全驾驶行为。苏某星驾驶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的通行情况,在未确保安全距离下实施左转弯通过路口。
3.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经调查和检测鉴定,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存在制动系不符合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要求,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但该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苏某星穿拖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已登记机动车结构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客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排除了两车驾驶员人为故意、身体疾病、酒驾、毒驾以及其他干扰因素导致两车相撞的嫌疑。
(二)事故责任认定。
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4年12月2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271202400001941号)认定: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谢某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苏某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员龙某某、黄某某、韦某某、苏某某、苏某志、苏某真、苏某爱、廖某娇不负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横州“10·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已处理人员。
1.谢某筹,桂AW917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M125挂重型平板挂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4年12月10日对其立案侦查,12月25日向横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谢某筹。同时,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于2025年1月8日对谢某筹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元和记3分的行政处罚。
2.苏某星,桂RF037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于2025年1月8日对苏某星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元和记3分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南宁宇蓝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横县辉海电焊服务部经营加装改装机动车问题,建议由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对苏某星非法营运问题,建议由横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三)对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对横州市国省道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和横州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建议移交横州市人民政府处理。
(信息来源:南宁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