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终酿成大祸。
2023年6月1日2时2分,张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梁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梁山县梁五路马营为民服务中心东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至黄兴路被民警抓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
经调查,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网络配图,与案件无关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4年4月2日3时4分,王某某驾驶鲁HX***9小型轿车,沿国道105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105第589公里4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鲁HT***0小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鲁HT***0小型普通客车侧滑又撞到道路中间的隔离墩上,致郭某某、鲁HT***0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王某某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点击图片看大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济宁交警提示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安全出行,文明相伴!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转发+ 提醒
关注邹城网,看精彩邹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