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金60万元,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原告孙某于2023年9月9日到被告吉林省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务工。2023年9月15日,孙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公司正在作业的叉车撞倒受伤。入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孙某左大腿为六级伤残、右腕为九级伤残,双肩均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孙某与吉林省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事件缘由。得知孙某因伤致残,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且赔偿事宜悬而未决,导致其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既要赡养年迈父母,又要抚育妻儿。虽然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但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鉴于孙某急需赔偿款以应对治疗和生活开销,为尽快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邀请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特邀调解员介入,共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通过“面对面”调解方式,阐明事情原委,帮助双方当事人消除误解、化解隔阂;随后,法官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从法律关系、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现实情况等多角度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逐步缩小分歧,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力求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经过承办法官与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吉林省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