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据悉,这些案例切实保护企业名誉权,努力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加大名誉权司法保护力度;否定和制裁“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更周延地维护企业名誉。
发“黑稿”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1,某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杨某某,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发布评论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同时使用“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等侮辱性词汇评价,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
上述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杨某某在其关键经营节点发布文章恶意诋毁,相关内容给自己品牌信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据裁判结果,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名誉权,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判决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表示,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自媒体传播具有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果自媒体运营者针对企业发布严重失实的负面评论,将很容易损害企业树之不易的形象,玷污企业名誉。对此行为,如不依法判令承担责任,不仅有损企业权益和企业家信心,而且容易滋生“黑稿产业链”,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认定自媒体运营者损害企业名誉,构成侵权,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中伤企业名誉的行为,引导自媒体规范运营,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另外,此次公布的案例2(某饮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最终判令某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也对某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的行为做出警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个人或公司侵犯其他公司名誉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采取行为保全制度
除了某些自媒体运营者及传媒公司侵害企业名誉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了某些因错误或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消费者判断,从而侵害企业名誉的平台。
以案例3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影响企业名誉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表示,实践中,企业征信平台在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征信平台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加工利用,在收集、加工、使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错误和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侵害企业名誉,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征信平台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对数据利用的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督促该类机构审慎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更新与服务跟进,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准确,在拓展自身业态的同时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当前市场环境中通讯方式发达,侵害名誉的影响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权利人对权利救济的效率需求较高的情况,人民法院需统筹把握好程序审查和实体审理,针对具有较高侵权可能性的行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
在案例6(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时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名誉,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意义重大,于企业,能增强信心、稳定预期,守护名誉财富;于司法,提供裁判指引,统一尺度;于社会,提升法治与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舆论;于行业,明确边界,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洪江指出,这些案例将对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一方面,它们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增强了企业在经营中的安全感和信心;另一方面,通过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了公平竞争,有助于构建诚信、法治的市场秩序。
北京商报记者 金朝力 程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