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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答: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一般需具备三个要件:
(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2)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发包人已经全部支付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超出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如果超出,对超出部分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
同时,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只有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参加诉讼,难以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为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准确认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并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及的证据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第1版。
12、最高院民一庭:承包人已经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起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款解释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防止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需要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做好协调。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13、第六巡回法庭: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包括哪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答: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分承包人和外部挂靠关系中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就是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反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以及与施工企业通过合作、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方式开展施工活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审理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既要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含义,也要树立保护合法、显明民事主体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实际施工人获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原则上不应超过合法施工主体的权利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对实际施工人具有拘束力,但是各权利义务主体有明确约定或在性质上不宜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以结算故意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除外。实际施工人与其相对方就施工范围内工程价款的结算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以此约束发包人,但是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结算系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约定作出的除外。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实际施工人既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也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及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欠付工程款金额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提出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以及所欠工程款与其无关等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发包人并非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发包人在其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消灭。
层层转包或多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已向承包人、分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除外。未进行实际施工的转承包人、转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观点来源】:杨临萍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1月出版。
14、上海高院: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原则上,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践中,若发包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明知挂靠人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实际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则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的实质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前述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隐藏行为,该隐藏行为因挂靠人借用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因施工、价款结算等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那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挂靠人可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挂靠不知情的,考虑到转包与挂靠在实践中难以区分,当事人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系挂靠关系的,一般认定为转包,则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观点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15、河南高院:在实际施工人未出现的情况下,出借资质的企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索要工程款,是否需要实际施工人的授权?
答:出借资质的企业起诉发包人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资质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索要工程款不需要取得实际施工人的授权。如果实际施工人不同意出借资质的企业单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可以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也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完成,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应当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工程款。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