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通讯员 孙敏婕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法院大塘法庭仅用三小时成功解决了一起矛盾深厚的农资交易纷争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该案被告魏某是一名猕猴桃种植户,长期在原告欧某处购买肥料。因魏某未支付1万元肥料款,欧某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魏某辩称欧某出售的肥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果树枯死,给其造成8万余元的损失,故拒绝支付肥料款,并要求欧某赔偿损失。欧某否认其肥料存在质量问题。魏某在果树受损后,未曾向市场监管、农业执法部门举报反映,也未及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导致损害原因、损失大小等无法确定。
蒲江法院大塘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矛盾较深,如果就案办案,仓促判决,不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释明证据不足可能带来的后果,并告知诉讼需要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耐心细致地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双方进行劝解,希望他们能以积极、友善的方式处理该起纠纷。经过三小时不懈努力,双方均作出让步,并达成共识,魏某当场支付欧某肥料款9000元,后续也不再向欧某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若发生纠纷,要及时固定、留存证据,避免出现无法举证、举证不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