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旅行合同中的交通费规定是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一环。通过明确费用构成、支付方式和调整机制,以及加强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可以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案件简介
2012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四国游,共计旅游费用165,600元,包括行程全部交通费用。出行期间,被告要求原告自行出钱购买从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原告认为该行程是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线路,被告应依据合同承担上述行程的交通费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行支出的机票费用共计17,844.82元。
律师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旅游合同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承担和组成均有明确约定,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而恰当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重新购买机票的损失与被告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有悖于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原告另行支付机票费用要求被告承担有合同依据,其主张标准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机票费用17,84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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