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

——与夫妻一方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刘某秀2022年11月22日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2023年1月20日再次向李某借款2万元,均已清偿完毕。2023年12月起,刘某秀因与丈夫陈某存在离婚纠纷,为达到离婚后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经与李某共谋,隐瞒二人之间上述借款已全部清偿的事实,由李某提供其个人信息及签名笔迹,由刘某秀伪造借条、资金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以李某为原告起草起诉状等材料,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秀及丈夫陈某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某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诉前调解、司法送达等司法活动,其间,李某在刘某秀指使下实施了申请网络开庭、缴纳诉讼费等行为。5月16日,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刘某秀、李某、陈某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发现刘某秀、李某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遂依法作出决定,对刘某秀予以司法拘留十二日,对李某予以司法拘留十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秀、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刘某秀系主犯;李某配合刘某秀实施虚假诉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人均坦白、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刘某秀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离婚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之一。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为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财产分割或者债务承担方案,采用虚假诉讼等手段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虚构共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惩治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施上述行为,社会危害大,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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