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家长们对孩子的殷切期盼。但当孩子在校园内意外受伤,谁来承担相关责任?近日,靖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小玉和小明是某学校一年级学生,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期间,小玉和同桌在教室内追逐。背对着她的小明恰好往后退了一步,与小玉发生了碰撞,导致小玉摔倒在地,鼻梁右侧摔破,流血不止。班主任帮孩子进行了建议处置,并第一时间通知了小玉家长,待家长到达后将小玉送往校门,交给家长。当天,小玉在医院急诊缝合3针,小明家长也前往看望,垫付1000元。因面部留下疤痕,父母带着她先后8次前往上海九院瘢痕综合治疗专科就诊。小玉父母认为,由于小明的碰撞,导致小玉留下伤疤,产生自卑感和心理压力,也反映了学校对安全方面不重视。因教室内没有监控视频,各方对责任的承担、损失的金额存在争议,于是小玉及其父母将小明及其父母、所在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0000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名当事小学生均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案涉事故,当时监护人均未在现场,也未有监控视频记录等直接证据客观、真实的反映事发详细经过,因此法院只能综合班主任所作的情况说明,包括在场的同班学生的书面陈述,以及双方陈述和举证综合认定。
根据被告小明自述及其他目击学生陈述,事发前小明虽然背对着小玉与同学在教室后面说话,但其突然后退一步,导致小玉撞到其脚上摔倒,法院认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后退时未能确认周围环境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小玉课间在教室内奔跑追逐,未注意观察教室环境,未确保自身和同学安全,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那么,学校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学校就其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供了相应的日志,对事故后的应急处置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因此对于学生奔跑碰撞导致的突发事故不宜过于苛责学校的管理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无责。事故发生后,学校在家校沟通上存在一定的障碍,未能举证证明第一时间尽到了完善的医疗评估与处置,就将学生交由家长带回救治,在管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
综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小明承担 50%的赔偿责任、某学校承担 10%的赔偿责任,余下40%由原告自行负担,并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认了各方实际赔偿金额。另因被告小明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父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案例也为广大家长和教育机构敲响了警钟。在关注孩子学业成绩的同时,更要重视培养孩子们的安全意识,只有家庭和学校携手,才能共同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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