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治报
被小小鱼刺戳了一下,55岁的强某实在没想到,自己竟然会惨遭截指。老板虽然主动垫付了医药费,可自己因工致残,伤残的赔偿又该怎么算?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强某是滨江某烧烤店的一名帮厨,平时专门负责杀鱼。
2021年7月,强某跟往常一样到后厨清理一条海鲈鱼时,突然手一滑,左手食指不小心被鱼刺刺伤。“就一个很小的伤口,当时也没什么感觉。”夜宵摊才刚刚开始,强某清洗伤口后,用创可贴包扎了一下便继续工作,没想到次日出现了左手红肿疼痛、发热等症状。
由于身体不适,强某口服止痛药后就在员工宿舍休息。老板丁某见强某迟迟未返工,于是到宿舍探望。“发烧了你怎么也不早说,赶紧去医院。”得知强某被鱼刺刺伤后的症状,丁某立即将强某送到医院急诊。
医生诊断后发现,强某左手食指被鱼刺刺伤后感染了创伤弧菌。创伤弧菌有“食肉菌”之称,是致死率最高的致病弧菌,免疫力低下的人群易感染。而强某恰好是一名免疫功能较弱的糖尿病患者,最终他住院34天,并做了左手食指截指术。丁某主动垫付了强某住院期间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和生活费9万余元,还安排自己的父亲在院陪护了30天。
强某经治疗后出院,但是左手食指被截断,左手大部分功能也都丧失,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双方是劳务关系,没有工伤保险,事后,强某只能向丁某协商索赔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1万余元。然而丁某拒绝赔偿,强某于是将其告上法院。
强某认为,他是在从事劳务时因工致伤,应当由雇主承担因提供劳务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可丁某表示,作为雇主他已经对员工进行过安全培训,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是强某操作不规范,自己不应当承受这“无妄之灾”。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对劳务过程有安全保障与管理的义务。若提供劳务者在正常履职时,因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备或未得到充分安全操作培训等原因导致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丁某虽然辩称已经进行过安全培训,但给强某提供的防护手套为棉纱材质,明显不足以抵御鱼刺的穿透,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强某长期从事杀鱼,经常接触海产品且已经受过相关知识培训,应当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事故发生后,强某没有及时消毒、报告伤情,耽误了治疗时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
法官了解到,丁某在强某听力丧失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工作,双方曾经关系和睦,且都具有调解意向。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风险负担能力和公平原则,最终在法官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丁某赔偿给强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2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闫诗敏 彭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