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蓬溪县公安局金桥派出所办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37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与男友吵架后,一气之下将摆放在阳台的三个花盆丢到楼下,差一点就砸到路人。办案民警介绍,王某某已被蓬溪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请公诉。
▲被警方控制的王某某
金桥派出所民警冯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发时间为1月6日上午8时许,接到涉事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在一栋居民楼下的步行道上,遗留有植物、瓷质花盆碎片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此恶劣行为给小区内群众的生活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民警详细调查了现场情况,询问目击证人后,展开了走访调查工作。经查,1月6日8时许,居住该小区涉事楼栋8楼的女子王某某,在与男友刘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王某某情绪激动,将摆放在阳台上的三个瓷质花盆,接连抛出阳台丢下楼。
▲从8楼抛下的花盆被摔成碎渣。
冯雷介绍,王某某把花盆丢下楼时,并未观察楼下是否有人。但监控视频显示,就在第一个花盆坠地时,正好有一名小区居民朝着这个方向行走。花盆在其身前10米左右坠地,该居民明显受到惊吓,抬头观察之际,很快又掉下第二个花盆。随后,这名居民赶紧往回跑躲避危险。
冯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名差点被花盆砸到的居民向小区物业进行了反映,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随即报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因泄私愤,冲动之下进行高空抛物的事实。
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蓬溪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办理。
蓬溪县公安局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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