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免通行费

司机张某上传虚假材料

结果“小聪明”栽“大跟头”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集装箱车辆不符合通行费减免政策,仍多次采取篡改集装箱箱号、虚报集装箱尺寸、不同角度拍摄车辆照片等方式,将虚假材料上传到微信小程序骗取通行费优惠减免。


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4月21日期间,张某从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减免高速通行费17次共计9365.06元;从浙江省高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减免高速通行费18次共4590.2元,共计骗取减免高速通行费13955.26元。案发后,张某已全额退赔被骗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

不仅破坏高速公路收费秩序

还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大车辆经营者及司机

要自觉遵守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政策法规

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综合吉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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