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几岁,本应该是奋斗拼搏的大好年华,但好逸恶劳的张某,却亲自将自己再次送入了高墙。近日,吉安市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该案被告人张某此前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竟又干起了盗窃的“老本行”,出狱第二天因盗窃,再次被抓获。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24月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万安县五丰镇恒安公园发现货车驾驶室的一部OPPO手机,心生窃意,便盗取了该手机自用并重置系统消除密码。经认定,该手机价值1600余元。

【裁判结果】

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坦白,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希望青少年朋友们以此为戒,须知致富无捷径,只有遵纪守法、脚踏实地,通过勤劳和智慧才能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盗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