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凌婧 记者 孙苏皖)明为招聘“兼职人员”,实为套取个人信息,用来注册多个APP账户并实名认证虚拟手机号码、物联网卡。2月13日,南京溧水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层层转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虚拟号码,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肖某、李某等人分别开设工作室,以“APP推广拉新、招聘兼职”等为由招聘“兼职人员”,并以此欺骗“兼职人员”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注册多个APP账户以及实名认证虚拟手机号码、物联网卡。
之后,被告人肖某、李某等人将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张某、赖某、倪某等人牟利,被告人张某、倪某等人将从被告人肖某、李某及其他下游工作室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继续出售给被告人何某等人牟利;被告人何某等人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继续出售牟利。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李某、何某等13人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涉及买卖的虚拟手机号码,依法被法院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可是虚拟号码不是“打码”了吗?怎么还能算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明确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看似隐蔽的虚拟号码为何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关键在于其“可识别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溧水法院刑庭负责人、副庭长师伟表示,本案被告人购买的虚拟手机号码系经过实名认证,与特定自然人身份绑定,包含了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图像、动作等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依法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因此被认定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载体”,各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层层转卖上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虚拟号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