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人民网记者 王继亮摄
人民网南通2月13日电 (记者王继亮)13日,据南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披露,《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涵盖八个方面共19条,明确了市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线索初步核查、立案启动的具体时间要求。同时,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争议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真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行为人的基本信息”等五个需要调查的方面,细化了磋商告知要求,规定了磋商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以及磋商不能、协议不履行情况下的诉讼救济,以及明确了赔偿义务人修复责任,创新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形式,同时鼓励各地设立集中修复基地。
“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在南通市政府相关人士看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南通市自2017年10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截至目前,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办案总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2022年10月,南通市委办公室印发《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五年工作规划》,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立法纳入该市第十六届人大立法项目安排。经南通市委批准,南通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将《程序规定》确定为该市正式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