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对违法办案的法官个人追责追偿必须落到实处。违纪违法往往出在案件上,所以管住“案”是管好“人”的关键所在,必须围绕司法审判关键环节做实素质提升、制度执行、严格管理,必须解决制度落实不严、管理宽松软的问题。要做实司法惩戒和错案责任追究这个司法责任制的“后半篇文章”。
会上还指出,“司法赔偿案件追偿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印发实施,对违法办案的法官个人追责追偿必须落到实处。”据此,有媒体报道,《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追偿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追偿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6日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资料显示,近日来,多地法院都在组织开展《追偿办法》的学习。可见,该《追偿办法》已经公开引发到了各地各级法院,并且作为了今后的工作守则和行动指引。
例如,根据各地法院官宣,1月8日上午,有法院执行局召开执行例会,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追偿办法》,执行局局长结合具体承办案件,对照法条逐条进行了解读,参学干警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问并展开讨论;有法院宣传,1月24日,有法院召开2024年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期间,有法院副院长领学了《追偿办法》;2月5日新年开工第一天,有法院组织各部门新春集训,开展业务学习、廉政教育、经验分享等,其中的学习内容就包括《追偿办法》......
可是,这个《追偿办法》只见官宣引发实施,却未见向社会公开,更未见全文内容。之后,部分的媒体或自媒体从其他渠道获得了相关内容,再进行部分的讨论或研究。
例如,有自媒体称,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追偿办法》内容显示,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赔偿损失后,对承担责任的本院工作人员(下称“当事人员”)开展追偿工作,以及衔接追责工作的,适用《追偿办法》。
确定追偿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损害后果和赔偿金额,当事人员的违法情节和过错程度,当事人员的收入情况,追责情况,追偿期间追回、主动挽回损失情况,当事人员配合追责、追偿工作的态度及其他合理因素。追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当事人员上年度实发税后工资收入的两倍。
被追偿人应当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追偿金一次性缴付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的账户。被追偿人一次性缴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追偿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付并如实说明困难情况,分期缴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被追偿人未按期缴付的,由收到通知的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工资账户中扣缴。每月扣缴金额一般不超过其当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很多律师参与了讨论,纷纷认为,推出该《追偿办法》,是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后续举措,也是符合现代司法规律的应有内容,如果落实到位的话,必将提高法院人员在司法办案中的依法办案、审案质量意识,减少因司法错误导致的国家赔偿类情况的发生。
但律师们也认为,司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司法赔偿制等司法制度已经成文公开实施多年,但一直未见真正公开的落实过,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冤假错案平反之后的追责问题。
导致只见错案平反,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后,屡屡创出破纪录的国家赔偿金额却无人担责的局面,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制度不完善,二是因为追责阻力相当大,尤其是涉及到案件是经过了集体研究的。
此外,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所谓的判定司法工作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同办案人员之间的责任主次、损害后果与违法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标准,一般都是由办案机关内部确定,甚至有些直接就是审案机关与追责机关重叠,阻力可想而知。
面对最高司法机关推进司法赔偿案件追偿工作的决心,有律师的建议是,应该“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标准和程序,如细化故意、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统一追责尺度。规范追偿金额确定流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公正性和公信力。”
当然,也有人认为,《追偿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司法机关承担了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之后的内部追偿,类似于内部文件,不需要对外公开。真的如此吗?
参加国外的惩戒法官制度以及《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都规定了对被惩戒司法人员的申辩、听证、举证、复核、申诉等救济权利,如德国受惩戒的法官有权就惩戒决定向上级法院或者特定机构提起上诉。相信《追偿办法》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用来增强此项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如果该《追偿办法》内容不予向社会公开的话,势必带来将来认定责任大小、标准确定、抗辩申诉等一系列工作,甚至还有是否需要听取案件当事人方的证人证言等工作,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律师等外部人士提供协助等内容。这样的内容,也是为了避免将来一旦因追偿问题发生纠纷,需要考虑的吧?
总而言之,就像法官惩戒一样,都知道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应有内容,可真的要实时落实起来,则是涉及到司法人员个人利益、司法队伍稳定等诸多问题,是一项浩大而需要严谨对待的社会工程,不容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