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拆迁官司背后的“分户”之争
2020年,湖南长沙的张子怡一家因拆迁补偿问题,将区政府告上法庭。他们手握两本建房证,户籍也分成了两本,自认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理应分户补偿。但一、二审结果大反转,最高法一锤定音:“公安户≠征拆户!”
这场官司揭开了农村征拆中一个普遍争议——户口本上的“户”到底能不能多分一块宅基地?
案情回顾:分户不成反败诉,问题出在哪?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2188号
基本案情:
张子怡一家三代人户籍分为两本,且持有1993年、2013年两本建房证。他们认为,既然户籍分户且有两处房屋,理应分户补偿。但法院查明:两处房屋均以杨树连(父亲)名义建造,无独立宅基地申请记录。
再审申请人张子怡、陈新庭、杨树连(三人为同一家庭)主张其家庭在征地拆迁时持有两本合法建房证,拥有两处房屋,且户籍登记为两个公安户(张子怡等3人与杨文户),认为应依据“一户一基”原则分户补偿。三人认为,2013年建房证系在1999年建房证基础上扩建,原1999年建房证已作废上交,故应分户享受补偿安置。但被申请人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规局认为其不符合分户条件,将三人与杨文户合并为一户进行补偿。一审判决支持张子怡等3人诉求,二审改判驳回其请求,三人遂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子怡、陈新庭、杨树连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即不支持其分户补偿安置的主张。
裁判要旨:
- “户”的认定标准:征拆补偿中的“户”以农村家庭自然户为基础,结合“一户一基”原则认定,公安户籍登记的“公安户”不等同于征拆补偿中的自然户。
- 分户补偿依据不足:张子怡等3人虽登记为独立公安户,但无证据证明其单独申请过宅基地或建造房屋,现有两处房屋均以杨树连家庭名义建造,不符合分户补偿条件。
- 政府补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将张子怡等3人与杨文户作为一户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 举证责任: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分户政策,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核心结论:
法院强调征拆补偿中“户”的认定需结合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建设情况,单纯户籍分户不足以构成分户补偿依据,行政机关的合并补偿行为合法有效。
最终,最高法认定:“户”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为核心,公安户籍仅为参考。
法律深挖:征拆中的“户”究竟如何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一户一宅”,但未定义“户”。实践中,各地对“户”的认定标准不一:
- 广西自然资源厅规定:“户”以公安户籍为基础,但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无法认定时,参考土地承包户情况。
- 比如,一家人虽然分了户,但仍然居住在同一处宅基地上,这种情况下再分配宅基地,显然不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 最高法判例(2016行申1994号)强调:“户”需考察居住需求,户籍分户≠自然分户。换句话说,宅基地的分配不能简单地“按户头算”,而是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
核心逻辑:宅基地是生存保障资源,若仅凭户籍分户就能多拿补偿,可能导致资源滥用。因此,“户”的本质是实际居住需求+合法宅基地使用。
这样认定“户”的原因和意义
首先,合理认定“户”能够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如果农民仅仅通过分户就能轻易获得新的宅基地,那么土地利用效率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出现“一户多宅”的不合理现象。
其次,这种认定方式也更加公平。宅基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如果有人通过不合理手段多占宅基地,就会损害其他村民的权益。
再者,这种认定方式尊重了农村的实际生活情况。农村家庭结构复杂,不能简单地用城市户口管理的思维来套用。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子女成年后可以分户,但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这种规定既考虑了家庭的实际需求,又避免了滥用宅基地的情况。
现实困境:农民为何拼命“分户”?
调查显示,超60%的农村家庭曾尝试分户,原因直指利益驱动:
- 多拿补偿:拆迁按户补偿,分户可多分房、多拿钱;
- 规避面积限制:部分地区按户均面积补偿,分户后总面积翻倍。
但漏洞下,虚假分户频发。例如,村民为多领补偿款伪造分户材料,一家五口拆成三户的情形时有发生。
阿宇视角:堵漏洞更要保权益
宅基地制度的核心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居住权,而不是成为获取土地利益的工具。如果农民朋友们真的有合理的居住需求,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而不是通过“钻空子”来实现。因此,阿宇认为:
- 分户应严格审核:需满足成家、居住困难等条件,避免“为分而分”;
- 补偿标准透明化:参考《土地管理法》第47条,按土地产值、房屋评估价综合计算,减少人为操作空间;
- 尊重村民自治:广东某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分户资格,结合户籍与宅基地历史使用情况,以降低争议率。
【互动话题:你怎么看“分户博弈”?
农民为生存博弈政策,司法为公平严守底线。这场拉锯战中,您认为:
- 该不该允许“合理分户”?
- 如何平衡农民权益与土地资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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