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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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基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屋所有权,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那么,如果宅基地房屋因属于违建被拆除的,政府拆迁时还要补偿吗?

最高院在《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某行政征收再审案》中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即使房屋坍塌或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除的,行政机关仍应基于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安置。

最高院认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本案中,陈立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陈立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尽管陈立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立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立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至于陈立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陈立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立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陈立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立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周军律师提醒,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独立性,即使房屋坍塌或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房屋状况为由拒绝补偿安置。

当事人遇到违法侵害拆迁补偿权的,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采取合理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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