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林晓萱在2017 年 3 月 12 日,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陈宇轩建立了关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价格 580000 元。当日,林晓萱支付全部房款并接收房屋。因该房是被告抵账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与第三人 H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但原告与第三人并无真实买卖关系。后原告发现房屋在 2015 年 6 月 27 日已被 H 公司卖给张逸飞并办理网签,且于 2017 年 12 月被法院查封,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故诉至法院。
二、各方主张
(一)原告主张
解除与被告就平谷区一号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返还购房款580000 元。
解除与第三人于2017 年 3 月 12 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房屋所有权人是H 公司,原告与 H 公司签订合同,自己未与原告协商合同事宜,不存在买卖房屋意思表示。
基于三方协议取得涉案房屋债权担保,H 公司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付款抵消 H 公司债务,自己与 H 公司债权债务消灭,原告与 H 公司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即便根据《个人声明》认定存在合同关系,声明中明确现买受人承担权利义务,原买受人退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反悔不应支持。
(三)第三人述称
不同意解除与林晓萱之间的合同。
三、法院查明事实
第三人H 公司开发建设相关楼盘,土地用途为商业,2014 年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初始产权登记。
2015 年 6 月 27 日,H 公司与张逸飞签订《借款合同》,自 2015 年起双方多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涉案房屋,张逸飞认可为借款担保。
2017 年 3 月 12 日,林晓萱向陈宇轩儿子转账 580000 元,陈宇轩出具收据,双方出具声明,将房屋买受人变更为林晓萱,林晓萱注明知晓房屋暂时不能网签。同日,H 公司与林晓萱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相关情况。次日办理客户变更手续。
2017 年 12 月 4 日,公证处作出执行证书,张逸飞持公证书、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涉案房屋。林晓萱提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均被驳回。
四、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林晓萱与被告陈宇轩就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所达成权利义务转移的合同关系。
被告陈宇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晓萱580000 元。
解除原告林晓萱与第三人北京H 公司以于 201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形式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案件分析
法律关系梳理
本案核心在于理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涉案房屋虽属H 公司所有,但 H 公司一系列以房抵债和房屋买卖行为交织。陈宇轩与 H 公司之间是基于抵债协议的非独立房屋买卖关系,陈宇轩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林晓萱,林晓萱与 H 公司签订合同的基础也源于此。然而,房屋始终未转移登记至陈宇轩名下,林晓萱无法获取房屋所有权,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证据运用
在诉讼过程中,充分收集和整理了各方签订的合同、声明、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清晰呈现了房屋交易过程和各方权利义务。这些证据有力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权利义务转移的合同关系,且被告未能履行使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法律依据支撑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以及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主张以物抵债需完成物的所有权转移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六、办案心得
深入研究案件事实
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房产纠纷案件时,务必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不放过任何细节。通过对各方陈述和证据的细致分析,准确把握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后续的法律论证和诉讼策略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精准适用法律
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案件事实精准匹配法律条款。在本案中,对以物抵债、合同解除等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是取得胜诉的关键。不断更新和深化法律知识储备,以应对各类复杂法律问题。
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并进行合理整理和编排。清晰、有力的证据链条能够增强诉讼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提高胜诉几率。
灵活应对庭审
庭审过程中,要根据对方的答辩和质证情况,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准确回应法官的疑问,有力反驳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