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网友咨询:
借条原件丢了还能胜诉吗?
宋献斌律师解答:
借条是借贷关系最好的凭证,持借条追债有理有据。在实务中,借条只是证据之一,如果有其他证据,而且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在法院也是可以胜诉。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需要尽量收集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聊天记录、短信、电话记录、证人证言等。
宋献斌律师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宋献斌律师
广东粤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很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案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