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江宁、许斯琪律师代理的某合同纠纷案,在一审全部诉请被驳的情况下,通过调取核心证据推动重启法庭调查,实现二审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标准认定不一,导致调证的尺度较难掌握。本案一审中,承办律师虽亦提出调证申请,但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与讼争事实无关联且不影响案件处理,未予同意。二审中,承办律师将调查取证作为上诉的核心争点,通过指明对方抗辩理由中的矛盾之处,引起二审法院对已查明事实的合理怀疑。在此基础上,详细说明所需调取证据与讼争事项的关联性与必要性,并向法院提供调查取证的明确线索。经过多次沟通,二审法院同意申请并由法官亲自前往相关机构核实情况,获取核心证据后,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
准确把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与申请调查令的条件,提高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的成功率,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能动性、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