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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华,购房者

被告:宏远地产公司,房屋出售方

委托拍卖公司: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借款出借人:张涛

装修公司:卓越装饰工程公司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0 年 5、6 月,李华得知可通过拍卖购买宏远地产公司位于 A 市 B 区的某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遂与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协商委托竞拍事宜。2020 年 7 月 15 日,李华与张涛签署《借款合同》,借款 3000 万元用于竞拍房产,年利率 24%,计划购房后办理抵押按揭贷款偿还。8 月 10 日,李华与阳光拍卖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竞买委托协议》。宏远地产公司委托阳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房屋。

2020 年 12 月 26 日,李华缴纳 800 万元竞拍保证金,12 月 31 日以 3410 万元竞得涉案房屋。2021 年 1 月 5 日,李华付清全款及 34.1 万元拍卖佣金。根据《特别告知》,宏远地产公司应在 1 月 5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即 1 月 26 日前)交付房屋,但实际交付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逾期 142 天。按北京市房产过户流程,全款购房过户一般 7 个工作日,宏远地产公司应在 1 月 15 日前办理过户登记,实际办理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逾期 125 天。

2021 年 1 月 16 日,李华基于对交房时间的信赖,与卓越装饰工程公司签署《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 2 月 27 日开工,合同价款 268 万元,若因李华原因延误工期,每日按合同总额 3‰支付违约金。李华向宏远地产公司告知该协议并催促交房。因宏远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李华对卓越装饰工程公司违约。2021 年 4 月 10 日,卓越装饰工程公司发函要求赔偿,10 月 21 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李华赔偿违约金 80 万元。此外,因宏远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和过户,李华产生借款利息损失。

二、诉讼请求

(一)原告李华诉求

判令宏远地产公司赔偿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损失284.38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宏远地产公司承担。

(二)被告宏远地产公司辩称

严格履行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产权转移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华与卓越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性、履行情况及违约赔偿数额缺少证据支持,即便属实,其自身违约导致的损失也不应由宏远地产公司承担。

李华与张涛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性、履行情况缺少证据支持,即便属实,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也不应由宏远地产公司承担,房屋主要用途是居住,抵押贷款收益并非合理可预见收益。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梳理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华通过拍卖竞得涉案房屋,与宏远地产公司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此关系中,宏远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李华作为买受人,承担支付购房款的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

委托拍卖关系:宏远地产公司委托阳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房屋,李华委托阳光拍卖有限公司竞买。这一委托拍卖关系涉及三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拍卖过程中,阳光拍卖有限公司需遵循拍卖规则和程序,向竞买人如实披露房屋相关信息,保障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借款关系:李华与张涛签订《借款合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李华作为借款人,有按时还款付息的义务;张涛作为贷款人,享有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此借款专门用于李华竞拍涉案房屋,与购房行为紧密相关。

装修合同关系:李华与卓越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建立装修合同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卓越装饰工程公司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作,李华则应支付相应价款,若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认定

交付房屋与过户义务:宏远地产公司未按《特别告知》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特别告知》作为拍卖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明确了双方关于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的时间节点,具有合同约束力。宏远地产公司虽提交《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已按时交付,但《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仅为形式上的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中所列内容均未填写亦无签字,无法证明实际完成了房屋交付的实质手续。而李华提交的物业费收据、发票、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物业交接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7 日,过户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宏远地产公司违约事实确凿。

损失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李华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房屋买卖交易中,通常难以预见买受人会因卖方逾期交房和过户而产生高额借款利息损失,所以不属于宏远地产公司可预见范围,难以得到支持。而购买房屋后进行装修是常见行为,李华因宏远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导致对卓越装饰工程公司违约并赔偿80 万元,该损失符合常理,属于宏远地产公司应当预见的范围,若李华主张的证据充分,宏远地产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证据效力分析

李华证据:李华提供的借款合同、交易明细,证实了其为购房借款的事实;装修合同、告知函、和解协议书、银行电子回单,清晰呈现了因宏远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导致装修违约及赔偿的全过程;物业费收据、发票、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物业交接证明等,从不同角度证明了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和过户时间,以及双方就交房事宜的沟通情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违约事实和损失。

宏远地产公司证据:宏远地产公司提交的《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显示已按时交付,但如前文所述,存在形式瑕疵,无法有效反驳李华的证据。《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缺乏实际交付的实质内容支撑,《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不完整性使其无法证明已完成房屋交付的全部手续,在证据效力上明显弱于李华的证据。

四、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全面收集证据,从借款、购房、装修等多方面入手,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违约事实和损失。

注重证据细节,如银行转账记录、合同条款等,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法律适用与论证

准确把握《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范围等相关条款,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有力论证。

针对被告抗辩,从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出发,反驳其不合理观点,强调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庭审策略与表达

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证据,突出被告违约行为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让法官快速了解案件关键。

合理回应被告抗辩,抓住争议焦点,如损失是否可预见等,进行针对性辩论,争取法官支持。

五、判决结果

被告宏远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华违约损失八十万元。

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成功代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也为处理类似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宝贵经验。在今后的法律服务中,应更加注重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庭审策略,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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