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系长期生意伙伴关系,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双方商量后决定:由原告先向银行申请借款,在收到银行发放的借款后,再转给被告;被告每月将银行分期还款金额转给原告,再由原告向银行还款。原告向某夏银行分行、某安银行分行共贷款63.9万余元,并分别签订电子合同,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36期,并分别写明了贷款金额和利率。后被告剩余16期贷款一直未按承诺向原告转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现已逾期,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63.9万余元,没有约定利息,该出借资金为通过华夏银行和平安银行借款获取,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63.9万余元应予返还。被告已偿还了53.6万余元,该偿还的款项应为本金,剩余本金被告应予返还。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某借款10.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用;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蒋口法庭庭长朱连亭认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贷款人将贷款转借给他人,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会导致相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若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亲戚朋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但应量力而行,切莫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更不能因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走上犯罪道路。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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