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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本该值得同情,但是部分被侵权人存在“花多少、赔多少”的错误认识,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小病大治、小病久治、拖延出院甚至反复住院的不诚信行为。日前,徐州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自行承担“过度治疗”的费用。
基本案情
01
2023年11月15日,因房屋租赁问题,吴某与某百货店老板发生口角争吵,原告张某出言劝阻,吴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亦有薅吴某头发、踢打吴某的行为。当日,张某即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予以活血、消肿等对症治疗。根据医嘱,用药时间截止至11月22日,11月18日后没有医嘱,张某于2024年3月出院,共计住院114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比例的厘定。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有薅头发、手脚殴打原告的行为,其对原告的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整个事件的起因、矛盾激化的过程、损害后果等,法院酌情确定本案损害后果由被告吴某承担70%的侵权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受伤后予以治疗属于必要,但其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自行住院114天,且实际住院天数较少,存在明显挂床住院的情况,原告“小伤大治”有违诚信原则。原告未能依据伤情进行合理治疗,因私自挂床住院扩大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部分,不属于侵权责任人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剔除。法院结合原告伤情,依法认定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结合医嘱等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住院期间为7天,对于医疗费中超出合理期间的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均不予支持;2、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均按照7天予以支持;3、误工费,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未提供其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的70%,即2700余元。
法官说法
03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合理范围。如何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是确定伤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的关键。对此法官认为可以从对症、必须、适时三个角度判断。首先,治疗情况与事故导致的伤情必须一致,这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前提条件;其次,治疗或康复应对伤者身体机能恢复必不可少,超出必要限度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第三,治疗应当适时,治疗应当以伤者存在某种症状为前提,当伤者症状消失时,相关治疗就应该停止。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适时的限度,多出的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供稿:铜山法院 高晶
审核: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