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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求职被迫成为公司法人,离职后却背上320万的债务?今日,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据当事人尚先生表示,其在2020年入职湖北某公司时被要求担任深圳分公司法人才能转正,为了转正只好同意。但没想到离职多年后,却在2025年春节前夕,收到了郑州高新区法院发来的传票。

尚先生告诉记者,2020年,他在武汉坤达益通商贸有限公司实习了三个月后,终于得到了可以转正的消息。但是,公司告诉他,如果要转正,就必须为公司挂靠另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监事等公司高管职务,如果新员工不同意将无法入职。

当时尚先生已经失业很久了,所以很希望能入职。为了得到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其同意了公司的这一要求,并在公司的安排下,成为深圳源诚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持股比例80%。2022年,尚先生从武汉坤达益通离职,并要求不再担任深圳源诚的法人。

2023年4月,尚先生发现他依然是深圳源诚的法人。于是在个税APP上进行了举报,随后在7月份的时候,其发现法人已经变更过了。

本以为事情此结束,没想到更大的“坑”还在后面。2025年1月17日,尚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微信零钱包被司法冻结。一查才发现,自己被起诉了,一笔320万的债务突然从天而降。

尚先生的经历值得人警醒,公司法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尚先生此种情况又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根据《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仅需要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还需对外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若遇到本案中尚先生的遭遇,可向法院主张自身为显明股东,所谓显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是指登记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上,但实际为他人代持相应股份的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通常都会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约定双方就股权代持事宜的权利义务,虽无法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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