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王晶雅/文图
“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可这样就会又启动司法程序,如何从根上解决矛盾,防止一案生多案?”连日来,为处理手头一起诉讼标的几千元的案件,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薛锋可是操碎了心。
2024年7月,被告薛某将自己饲养的小狗遗弃在某小区附近。约十分钟后,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车行至路口时,被小狗咬伤。原告立即前往西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疫苗、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处置措施,共花费2467.2元。
“你养的狗咬人了,找你索赔天经地义!”
“狗我已经遗弃了,我凭什么赔钱?”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薛锋认为该案标的小、事实清楚,可以调解结案,于是通知双方到庭,反复释法说理,但被告仅同意赔偿500元。庭审后再次调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被告仅同意赔偿2000元,双方虽然差距不大,但均不让步。
“行了,法官你也别费口舌了,该咋判咋判吧。”被告坚决不接受调解,要求开庭。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原告刘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都合理合法,法庭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遗弃动物致害时,原饲养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因为宠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遗弃时没有正确处理,造成宠物伤人事件,会导致其对社会公众产生危险。遗弃的原主人或是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庭审结束后,法官继续苦口婆心地向被告释明判决的理由。
宣判结果为案件带来新的调解契机。在判决书送达后,被告薛某找到承办法官说:“薛法官,我现在认识到我不对的地方了,判决比调解赔的还多,你能不能再给我们双方做做调解工作?我愿意同意赔偿原告3000元,并愿意一次性付清。”听到此话,法官立即联系了原告,并向原告分析了调解的好处,原告最终同意了调解意见。法官又督促被告用现金形式当场履行,此案案结事了。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庭前调解与判后调解相结合,既及时实现了原告的诉请,又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以观念更新赋能审判理念现代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编审:钟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