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
本期作者:
郑小苗
宿城法院
宿城法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
一代心学大师王阳明曾言,凡事要“事上炼”方能知行合一。作为法官,所谓“事上炼”就是如何把庭开好,在具体的案件中磨炼意志、检验能力、锻炼心性。那么怎样才能把庭开好?
庭前要阅卷。正如王阳明每接到一个新的任务,一定要切实调查研究一样。他在接手庐陵知县时,当时该县诉讼成风,每天都有大量的案卷和诉讼需要县太爷去升堂断案。他在调研后得知因为苛捐杂税使得民不聊生,于是主动请命废除一些不合理的税负,并且规定告状只能一事一告,对状子的字数进行限制。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使得这里百姓告状成风的问题得到根本好转。庭前阅卷好比是提前调研,这一点非常重要。记得我刚进法院的时候,老法官办案很重视阅卷笔录。目前有电子卷宗的情况下,庭前阅卷也很方便,也耗费不了多少时间。通过庭前阅卷,能大概了解即将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是建设工程还是医疗损害……通过庭前阅卷,对庭审中被告可能提交的证据以及争议焦点的归纳,可以提前有一个预判。经验老到的法官还可以通过阅卷,根据类案的审理经验,预测到原被告的证据走向,以便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有效控场。
归纳出争点。纠纷起,两造生。 两造相争,各执一词。 法官这时候应该准确找到当事人最大争议焦点在什么地方。 有的涉及事实认定,有的涉及证据采信,有的涉及法律适用。 一个庭开得好与坏关键在于争议焦点找得准不准。 准者,事半功倍,反之,事倍功半。 那么如何有效归纳争议焦点呢?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找准原告请求权基础。 换句话说,原告告的是什么。 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婚姻家庭纠纷。 其次,找到被告最有效的抗辩。 为什么称最有效的抗辩?因为被告方为了胜诉,时常会采取对于原告的起诉全盘否定的方式。 这时,法官应当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中找到最核心的本质抗辩观点。 再次,法官可以对照原被告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逐条剥离出最有价值、针锋相对的焦点,这就是展开庭审的基础。
庭中巧发问。笔者比较喜欢用庭审发问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因为许多案件摆在法官面前的可能有“两个事实”。一是客观事实,也就是案件本来的样子;二是法律事实,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才能确定的事实。只有当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时候,才能够最大限度查明案件本来的面目。这就需要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问询。可以先由原被告互相就事实问题进行发问、回答,法官再就争议焦点以及相关的事实问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通过几个回合的发问和回答,案件的基本事实能够逐渐浮现出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这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事实部分,回答的主体最好是当事人自己。因为相较于代理人,当事人作为亲历者,对于案件事实掌握得更清楚。这也是强调当事人最好尽量出庭参与诉讼的初衷。
庭审要小结。一个庭开得是否成功,可以从庭审小结的质量看出来。如果前几个阶段下来都很顺利,那么进行庭审小结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反之,小结大概率效果一般。高质量的庭审小结,会让法官有明晰的裁判思路,也能够让当事人大致预判到案件的走向。这时候也是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因为当事人基于庭审的情况会在裁判和调解中进行衡评,从而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判断。这些都需要法官把庭开得透彻,而不是让案件变得复杂或模糊。对于法官而言,庭审小结做得好,思路清晰、说理透彻,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不言而喻,反之,则可能陷入反复开庭的泥潭中。
开庭不过三。这里所说的不过三,是指一般的开庭次数不要超过三次。拿到一个案件,经过庭前阅卷,如前所述,已经对案件有了大概的了解。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也许还没准备好,证据可能没有提交或者提交得不完整;原告也许对被告当庭的举证缺乏相关的反证,也需要补交提供证据。这种情况下,庭审严格意义上来讲,还没有进行完毕。此时,法官可以宣布休庭,指定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期限,可以放到两周或者一个月。如果逾期提交,可以不予准许;如跟案件主要事实认定有关的,予以认定,但是对逾期举证的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决定开第二个庭时,双方的证据基本已经提交完毕。此时所有的事实证据已经展示在法官面前,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就可以草拟判决。草拟判决有几个好处,一是及时发现问题,这时候草拟判决,能够快速发现还没有查明的事项;二是节约法官的时间,对于刚刚开完的庭,印象很深刻,此时可能都不需要查看庭审笔录,就能够写出八成的判决文书。如果开完庭不立即写判决,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去回忆庭审情况如当事人举证情况等,甚至会有遗漏。如果在草拟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还有事实没有查清,至多再开一次庭。
写好判决书。把庭开好的延续就是写好判决书。判决书作为司法审判的产品,关乎到法官、法院的形象,关乎到司法公正与效率,马虎不得。现在随着文书上网工作的落实,全民都可以检索到已经上网的每一件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中最能体现法官水平的,当然是说理部分。把事实查清楚,把证据分析得当,把法律讲透彻。抓住这三件事情,法律文书才能“得高分”。一个好的法律文书一定是普通人都能看得懂的,说理、逻辑推理以及自由心证的过程要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并非一定要写成理论调研文章,甚至用一些晦涩难懂的词汇。法律文书的目的就在于交代一个司法产品的过程。当事人需要清楚知道胜在什么地方,败在什么地方。也许当事人会对判决结果不服,但要让他清楚不支持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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