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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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败诉后另行起诉,其在前案中提出的抗辩内容,与当前案件的诉讼请求一致。
那么,前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院在《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如果原告在前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前案已经对作出认定的,原告在本案中诉请实质上是要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院认为,
在前诉的汽配城公司起诉磬天公司违约的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对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进行了审查判断,在判决说理部分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通过各自行为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即从由磬天公司零星销售涉案房屋以回笼资金变更为整体处置涉案房屋以解决资金困境,故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对应已付购房款价值的房屋并不构成违约”、“磬天公司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磬天公司向汽配城公司支付违约金。
磬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审查认定“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已付购房款对应价值的房屋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了磬天公司的上诉。
可见,磬天公司虽未在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明确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反诉主张,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程序以及后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汽配城公司是否违约均进行了实质审查,且已明确认定汽配城公司不构成违约。
磬天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在本案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无锡中院18号案件的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磬天公司在本案的起诉应认定为重复诉讼,原审裁定驳回磬天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据此,即使当事人在前案中未明确提出反诉主张,但若法院在前案中已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作出认定,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若前案并未对该抗辩内容作出实质性裁判,那么本案的诉请即便与之相同,也不构成重复诉讼。例如,在前案中法院未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实质审理,只是将其作为抗辩提及,而后案专门针对合同效力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不构成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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