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背景概述

在遗产继承和房产权益纠纷中,赵先生与林晓君的案件颇具典型性。1995年,赵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彼时孙女士的女儿林晓君尚未成年,赵先生与林晓君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2019年孙女士不幸离世,围绕着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和北京市大兴区B号房屋的相关权益,赵先生与林晓君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案件核心在于房产归属和售房款分配。

二、诉讼双方主张与诉求

(一)原告赵先生诉求及依据

赵先生作为原告(反诉被告),向法院提出三项关键诉求:

判决取得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权利的75%;

判决取得北京市大兴区B号房屋剩余售房款(约288万元)的75%,即216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晓君承担。

赵先生的诉求基于以下事实:2011年,孙女士签署腾退安置协议书及附件,他与孙女士共同安置了涉诉A号房屋,交付后二人共同居住;2000年,二人购置涉诉B号房屋,后为给孙女士治病委托林晓君出售,至孙女士去世时,该房屋尚余288万元售房款。

(二)被告林晓君答辩与反诉

林晓君作为被告(反诉原告),全盘否定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她坚称涉诉房屋是孙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孙女士所立遗嘱,应归自己所有;涉诉B号房屋售房款孙女士已赠予她,理由是孙女士看病均由她出资,卖房后的房款是对她的补偿。

不仅如此,林晓君还提出反诉,要求赵先生腾退涉诉A号房屋,并由赵先生承担反诉诉讼费。她的反诉依据是2019年6月孙女士立下的遗嘱,该遗嘱指定房屋由她继承。面对反诉,赵先生坚决不同意。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人物信息

法院查明,赵先生与孙女士于199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孙女士于2019年6月6日去世,其父母早于她离世。结婚时林晓君未成年,与赵先生形成抚养关系。

(二)涉诉A号房屋情况

2011年11月16日,孙女士与北京市朝阳区某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为孙女士和赵先生,安置方式为人均45平方米,安置现房后另安置期房一套三居室,即涉诉A号房屋。该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产权登记,交付后由赵先生和孙女士居住,孙女士去世后赵先生居住至今。林晓君虽提供孙女士离婚判决书,称部分房屋归孙女士所有,但该房屋与涉诉A号房屋的取得情况不同。

(三)涉诉B号房屋售房款情况

2016年12月9日,孙女士和赵先生委托林晓君办理涉诉B号房屋出售手续,双方认可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出售是为给孙女士治病。林晓君称取得300余万元售房款,其中200余万元用于孙女士看病,还为其购买传销保健品支付部分款项,目前基本无结余。

(四)遗嘱相关情况

林晓君提供一份打印《遗嘱》,共2页,第2页有孙女士签字并摁手印,林晓君在遗嘱执行人处签字并摁手印,张某和胡某分别在见证人处签字并摁手印,日期为2019年6月5日。林晓君还提供了立遗嘱过程的录像视频,但无打印遗嘱过程的视频记录。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由赵先生和林晓君按份共有,赵先生占有75%份额,林晓君占有25%份额。

五、胜诉方律师(赵先生律师)案件分析

(一)精准把握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涉诉A号房屋:在涉诉A号房屋的权益认定上,紧扣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涉诉A号房屋取得于赵先生与孙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先生作为被腾退人口,依法享有安置权益。这一权益与孙女士的安置利益相互融合,共同体现为涉诉A号房屋。有力反驳了林晓君关于该房屋源于孙女士婚前财产转化的观点,指出其与拆迁政策和协议约定不符。

涉诉B号房屋售房款:对于涉诉B号房屋售房款,依据《委托书》的目的和内容,明确在扣除孙女士合理治疗支出后,剩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孙女士去世时,一半款项归赵先生所有,另一半则由赵先生和林晓君依法定继承处理,为赵先生争取合理份额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有效质疑遗嘱效力

针对林晓君提供的打印遗嘱,从多个关键角度进行质疑。形式上,指出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和注明日期,且日期非孙女士亲自书写,存在明显瑕疵;从出具过程来看,视频未能完整记录遗嘱制作过程,无法确认打印内容出自孙女士的真实意愿;结合视频中孙女士精神状态不佳、缺乏双向沟通互动以及见证人询问方式单一等细节,充分论证难以判断孙女士具备充分理解能力和自主表达意愿,成功使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定。

六、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在遗产继承和房产纠纷案件中,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收集涉诉房屋的购置、安置协议等基础证据,准确认定房屋性质;对于遗嘱,不仅关注遗嘱本身,还深入挖掘立遗嘱过程的细节证据,如视频记录中的人物状态、互动情况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二)深度融合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

深入理解婚姻、继承等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精准适用。在判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效力以及遗产分配等关键问题上,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持续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解决复杂案件的能力,以应对各种复杂多变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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