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网友咨询: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李东峰律师解答:

  对于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担保方式或约定不明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规定,强调了对保证人利益的合法保护,彰显了担保为债务补充性的价值,更符合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权利意识。



  李东峰律师补充: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李东峰律师

河南双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建设工程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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