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法扮演着规范企业行为、保护股东及债权人权益的关键角色。随着商业实践的演进和市场主体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原有公司法中的某些条款,已逐渐显现出与时代发展不同步的迹象。第88条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广泛讨论,其争议主要集中在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上。

该条款规定了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受让人需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则转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在保护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引发了关于责任分配、溯及力以及公平原则的多重争议。因此,对公司法第88条的深入解读和适时修订,对于适应市场经济的新要求、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第88条旨在明确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以保护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防止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责任。该条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024年7月,最高法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第88条第一款适用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即:“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出资责任纠纷时,也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

然而,最高法意见出台之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刀切的情况,大量追究原股东责任的案件层出不穷,许多法院严苛理解和适用该条款,为股权转让交易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

基于此,为考虑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股权转让双方合法权益,2024年12月25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其中明确指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面对新《公司法》第88条的溯及既往新法律意见,股权转让双方应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以降低风险并保护自身权益:

1、明确书面协议: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应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包含对股权瑕疵的审查,审慎评估原股东的出资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2、评估法律风险:双方应关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出资瑕疵、婚姻状态对股权转让的影响等,确保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妥善保护。

3、确定转让基准日与风险承担:双方应考虑转让基准日与风险承担、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确定及支付等问题,明确责任界限、风险承担,确保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清楚了解目标股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4、分步受让股权:为防止出让方“一股二买”的情形,可以采取先收购部分股权的方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受让方可以继续收购剩余的股权。在收购剩余股权前,要求出让方将剩余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将剩余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受让方行使。

畅森律师告诉你】

企业在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必须确保资本充实并合理规划资本运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密切关注司法解释和实践动态。面对新《公司法》第88条的实施,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妥善处理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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