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投资经营一养殖场,工商登记养殖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王某因养殖场经营资金周转紧张,遂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到期后,王某未清偿借款本息,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查,执行法官未查到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王某在李某申请执行后,将其名下经营的养殖场无偿转让给了其父,并且已经完成了变更工商登记。本案执行情况一时陷入了僵局,最终因王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法院裁定暂时终结执行。
李某认为王某无偿转让养殖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经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李某无奈遂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案件,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王某与其父转让养殖场的行为,将养殖场变更工商登记恢复到王某名下。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王某无偿转让养殖场给其父的行为,判令王某将养殖场变更工商登记恢复到自己名下。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故意转移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享有撤销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可知,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利益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李某借款30万元,到期后,王某却未清偿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还款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而王某明知自己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却依然将其经营的养殖场无偿转让给其父,导致自己名下没有资产用于还款,当然地损害了王某债权的实现。
因此,王某的行为具有转移、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际损害了债权人李某债权利益的实现,债权人李某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王某与其父之间的养殖场转让行为提起撤销之诉,并有权诉请将养殖场变更工商登记恢复到王某名下。王某可以在变更工商登记恢复到王某名下后,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王某名下的养殖场,进行拍卖,从而获得拍卖价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故意转移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还有哪些救济方式?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故意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利益实现的,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赋予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并且,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很可能要承担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可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转移财产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定罪判刑,这种做法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律师寄语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诉请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同时,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还将要承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所以,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不是抱着侥幸的心态去玩一些小把戏,等到被法律制裁的时候悔之晚矣。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