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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春节及“两会”期间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东风农场社区管委会食安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025年春节将至,是各类食品消费和聚餐活动的高峰。为营造安全放心的节日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以及确保近期各级召开“两会”期间的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树立科学健康食品消费理念,特发布6项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一、散装白酒消费提示
(一)散装白酒的选购
消费者在选购散装白酒时,要选择到有合法资质的白酒生产企业、散装白酒销售点购买。购买时要仔细察看盛装容器上的标签是否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或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酒精度等信息,是否有检验合格报告,并索取票据。
在餐饮服务场所消费散装白酒时,要查看散装白酒有无合格证明文件、执行标准、生产者及生产日期等信息,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散装白酒,要保持高度警惕,尽量不购买、不消费。
(二)散装白酒的储存
散装白酒应尽量存放在阴凉、避光、通风的地方,盛装容器要做好密封措施以防灰尘掉落污染及酒精挥发。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应避免使用塑料类容器长期贮存、盛放散装白酒,以防塑化剂等物质污染酒品,消费者在购买后也应使用玻璃、陶瓷等容器储存。
农村集体性聚餐、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醇基液体作为燃料,应当对燃料着色警示,并在包装物上粘贴醒目警示标志,在使用过程中严格管理,确保使用安全。不得在灶具外的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醇基燃料,严格专用容器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严禁同散装白酒混合存放,杜绝误饮误食。
(三)散装白酒饮用注意事项
1.患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高血糖、心脏疾病、肝脏疾病、消化道溃疡、泌尿系统结石等)、正在服用药物(如头孢类、高血压药物、高血糖药物、甲亢药物等)人群及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女性、驾车人群禁止饮酒。
2.严禁在集体聚餐时提供家庭自酿酒,严禁对外出售家庭自酿白酒。
3.不盲目自制、饮用泡酒;严禁使用毒性中药材、非食用物质泡酒;不喝无标签标识、浸泡食材成分不清、来历不明的泡酒。
消费者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树牢“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 理念。饮酒时如发现气味、口感或色泽异常要立即停止饮用,饮酒后如果出现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
二、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一)购买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注意事项
优先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超市、商场或者集贸市场等,购买时要索取并留存消费凭证。选购预包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其包装上的标签标识,注意查看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购买现场自制售卖的散装食品应即买即食;不购买外包装有破损、超过保质期以及不符合保存条件的食品;不购买无标签标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二)购买食用农产品注意事项
优先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生鲜超市、集贸市场、水果店或有固定摊位的食品销售主体。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应注意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新鲜度;购买即食鲜切食用农产品应注意加工场所、加工人员、加工工具的卫生;购买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注意是否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购买路边现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肉类,不购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购买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与有毒、有害场所及污染源距离近的食品。
(三)购买腌腊肉或风干肉制品注意事项
腌腊肉或风干肉制品是畜禽经过宰杀、去内脏、分割、晾晒、风干等工序后制作而成的食品。购买腌腊肉或风干肉制品,应注意查看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留意商家的宣传内容与标签,必要时查看商家的产品检验报告,避免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购买保健食品注意事项
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购保健食品,特别是少年儿童、中老年人以及疾病患者购买保健食品时,要谨防虚假夸大宣传行为,更不能将保健食品用于治疗疾病。购买保健食品时,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蓝帽子” 标志和注册号/备案号,根据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信息科学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切忌盲目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产品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查询。购买保健食品要到合法正规的店铺,网上购买保健食品,要通过正规的电商平台,仔细核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信息。切勿轻信来源不明的朋友圈、朋友群、不明小程序等微商信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 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消费者应注意选购风险,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五)贮存食品注意事项
购买食品后要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避免贮存环境条件影响食品质量和安全,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春节期间宴席、年夜饭等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一)严把库存食品清理关
对库存食材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变质食材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包装破损、污染和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辨识不清的食材,严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二)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
严格履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所有食材来源可溯,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不得采购无生产资质单位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采购、制售野生蘑菇及国家禁止经营、依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不得采购禁捕退捕水域非法渔获物。不得采购加工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三)严把宴席承办管控关
餐饮单位尤其是承办了宴席、年夜饭的商家,禁止超负荷超能力承办宴席,应根据实际供应接待能力,合理安排好餐饮食品的品种、供应量以及客流量。加强食品留样管理,一次性接待团圆饭、年夜饭等1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活动,必须严格实行每种 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再放入专用的 0-8℃冷藏柜保存48小时以上备查,并做好留样记录。严禁餐饮单位超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冷食类等高风险食品,承办宴席尽量不供应卤食等冷食类菜品,确要供应的,要加强冷食类、裱花蛋糕、生食类等食品的制作管理,当餐现制、凉菜热做,按要求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加工制作。严格落实制作场所空气、操作台、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洁消毒,完善“三防”设施,确保食品安全。
(四)严把加工过程执行关
加工制作食品时,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分开,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定期检查冷藏、冷冻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温度符合要求(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0℃~8℃,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 于-18℃)。食品烧熟煮透,确保中心温度达到 70℃以上,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 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食品添加剂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规定,不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餐饮单位要主动提供公筷公勺,提醒顾客打包剩菜剩饭,做到“人走桌清”,杜绝浪费。
(五)严把人员健康管理关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严格落实晨检制度,患有腹泻、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六)反对餐饮浪费
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保证食品安全基础上,在原料采购、加工制作、供餐服务的全过程中厉行节俭,减少餐厨垃圾。主动提供打包服务,提供公勺公筷,推广“小份菜”。
四、预防草乌附子等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秋冬季节是乌头类中药材中毒高发阶段。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含有乌头碱,对心脏毒性极大,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不慎误服可导致心肌麻痹死亡。国务院已将生草乌、生附子等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一)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等(专业性中药材市场和合法经营企业除外)不得售卖包含草乌、生附子在内的28种毒性中药材。
(二)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三)《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防家庭自煮自食草乌、附子,饮用散装白酒要看清标签标识,防止误饮误食草乌、附子泡酒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六)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五、防止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中毒事件提示
我市春节前有吃杀猪饭的习俗,聚餐活动举办人、承办人要按照《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 加强集体聚餐(宴席)散装白酒管理10条措施》等要求进行报备,并接受相关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从原材料采购、加工到集中用餐的全程监督指导进行操作,科学烹调、合理膳食,强化宴席食品卫生督查,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六、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严控食品安全事故,提示如下:
(一)强化学校食堂规范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推动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学校食堂规范管理。
1.全面清理食堂库存食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各类食品原料和食品,不得使用包装破损、污染和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辨识不清的食品原料和食品,严禁食品处理区出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原料。
2.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食材关,严禁使用发芽发青的土豆、鲜黄花菜、四季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及浸泡时间过长(4个小时)而变质的木耳、银耳或米面制品(米线等)。
3.规范操作加工过程,严格食材采购入库和操作加工过程管理,杜绝钢丝球、橡皮筋、塑料块儿等异物混入食品。
4.全面打扫食堂环境卫生,对食堂工用具和餐饮具进行全面规范清洗或消毒。
5.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岗前培训,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
(二)强化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引导
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等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在新学期开学时给学生上好食品安全第一课。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勤洗手,餐前便后必洗手,不偏食挑食,不暴饮暴食,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吃新奇食物(如野果、野味),不买、不吃“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以降低“病从口入”的风险。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崇尚节约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铺张浪费,珍惜粮食,践行“文明消费、节约用餐”的新风尚。
(三)强化校园周边饮食安全防范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操作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同时,提示学校师生需要在校外就餐时,应选择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许可证》的餐饮店就餐,不到无证小店就餐。需要网络订餐时,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餐单位,注意查看店铺“商家信息”模块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信息,特别要留意食品经营范围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等关键信息,且少订购高风险食品(如四季豆、生食类、 冷食类食品),验收后尽快食用,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以备维权所需。
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
来源/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总编/杨锐责编/张云龙值班编辑/孔德云编排/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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