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今年基本完成“房地一体” 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

近日,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下文简称《通知》)。

本次《通知》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即《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青浦区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 登记户成员的认定口径》和《青浦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 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专班》。

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下文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实施方案》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本次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将由区规划资源局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和 确权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以“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面积量测算准确”为前提,按照“房地权利主体一致、房地一体登记”的要求,确定房地权属, 调处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实施方案》指出,将设立专项二级工作机构:

1、在镇(街道)设立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基层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登记受理等服 务,切实便民利民,提高效率。

2、在村、镇(街道)建立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采用政府主导的总调查”和“总登记”的工作模式,对本区范围内符合确权发证要求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依法依规启动工作程序,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区规划资源局选定测绘服务机构,以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农村地籍更新调查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根据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调查技术规范以及宅基地农户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全面统一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调查工作, 经确认后,明确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和客体,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调查成果。



去年12月,我们报道了《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项目》启动公开招标。

该次招标涉及了除东西村(金泽镇)和崧泽村(赵巷镇)外青浦区全域范围,即涉及青浦区11个街镇

金泽镇(除东西村)、练塘镇、朱家角镇、盈浦街道、白鹤镇、夏阳街道、香花桥街道、赵巷镇(除崧泽村)、重固镇、徐泾镇、华新镇。
而金泽镇东西村和赵巷镇崧泽村作为先行试点村已经提前开展了上述相关调查工作。

《实施方案》要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以便民利民为前提,下沉受理窗口,接收权利人以村(组)为单位的集中申请, 进行批量受理和发证。

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节点安排:

1、准备阶段( 2024 年 12 月底之前完成)

区规划资源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及调查机构,初步做好资料收集、 摸底调查、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

2、实施阶段(2025 年 6 月底之前完成)

开展全区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属调查成果和数据库。按照“房地合一、应登尽登”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户办理登记,发放“房地一体” 的不动产权证书。

3、上报阶段(2025 年 12 月底之前完成)

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完成档案的数字化,实现信息化管理。档案整理工作完成后,将验收合格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信息化的不动产登记数据逐级上报。

上述资料显示,实施阶段在前,而上报阶段在后。

也就是说,理论上全区发放“房地一体” 的不动产权证书工作将在今年6月底基本完成。

今年底,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资料的归档,及数字化等并逐级上报。这个上报,从“报批报建”性质来说,更像是“备案制”,因为执行在前,“不动产权证书”都下发村民手上了。

这与市农业农村委的要求基本一致,该委办要求,将按照“应颁尽颁”的原则 ,松江、奉贤两区去年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其余7个涉农区力争在2025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青浦区就是其余7个涉农区之一。

《青浦区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户成员的认定口径》(下文简称《认定口径》)

《认定口径》基本原则:

1、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符合认定口径的人员,只能作为一处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户成员。

2、不重复保障权益原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宅基地退出的人员(包含进城镇集中居住和货币化退出);将原有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出售、赠予他人的人员, 不再作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户成员。

3、户成员认定原则。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 16 号)规定,具有宅基地申请使用主体资格的人员认定为户成员。具有宅基地房屋相关权益的,可以认定为户其他成员。

宅基地确权登记涉及两类人员,一类为户成员,一类为户其他成员。

具体认定口径:

(一)户成员。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为户成员:

1.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

2.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3.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户成员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权利其他状况”栏中登记列出。

(二)户其他成员。不符合户成员认定要求的如下人员可以认定为户其他成员:

1.原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单)上的在世人员,应认定为户其他成员;但户口已迁至本市他处农村宅基地上的,原则上在他处予以登记(经本宅基地户成员和其他成员一致同意的,可以登记为该户其他成员);

2.因出生、婚姻等自然增加且户籍在宅基地上的其他家庭成员,应认定为户其他成员。

3.户籍不在宅基地上,父母作为户成员或户其他成员登记的非农子女,经宅基地户申请,可以作为户其他成员登记;

4.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 人员,可以登记为户其他成员。

户其他成员在“附记”栏中登记列出,并注记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注记为“非本市农业户口人员”。

(三)特殊情形。

1.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现整户无人被认定为户成员的,按照户其他人员确权登记;原立基人均去世的,按继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登 记。

2. 户口挂靠或者非本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原则上不能认定为户其他成员;

3. 涉及房屋转让的,原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复) 上的立基人员(或批复人员)不再认定为该宅基地户成员或 户其他成员。

确权登记人员名单经宅基地户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公示。

青浦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专班

青浦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还专门设立了“领导专班”,该“领导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永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陈 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赖伟春(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张欣(公安青浦分局副局长)

莫少文(区财政局副局长)

耿伟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郭爱民(区政法委副主任)

谭卫春(区信访办副主任)

尤海东(区司法局副局长)

薛赟蓓 (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组 员:钱晓燕(赵巷镇副镇长)

浦浩良(徐泾镇副镇长)

江辉(华新镇副镇长 )

宋波(重固镇副镇长)

庄祥华(白鹤镇副镇长)

王文娟(朱家角镇副镇长 )

陈露露(练塘镇副镇长 )

谭伟(金泽镇副镇长 )

张滚豹(夏阳街道党工委委员)

肖永芹(盈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邱漪琼(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专班成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接替。

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通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调查确权登记,明确产权边界和权益归属。将有利于土地交易的规范,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农村,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升级,为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重磅,青浦全域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项目启动公开招标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原件:















《青浦区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户成员的认定口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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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解读仅供参考,一切请以官方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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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青浦区政府网
编辑:大青浦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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