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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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市场,二房东转租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有二房东收租后跑路的,也有因房屋设施设备引发事故赔偿扯皮的。

那么,如果转租后家电设施引发损害的,谁来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张某甲、朱某乙等诉邵某、朱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明确:

1.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并非对出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的上述义务并未因房屋转租而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后,相对于次承租人来说,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该义务。

2.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未尽到保障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导致次承租人发生损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次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各自预防和防范风险发生的能力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第一,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附属家电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

出租人将房屋移交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又将该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出租人的该义务全部转移给承租人。

该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房屋出租方根据所提供的家电设施的具体情况,做好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家电设施安全适用,不存在使用风险。

家用电器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使用年限,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安全性能会降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亦会随之增加。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较长,邵某作为出租人理应更加谨慎,根据家电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能够保持长期的安全适用性能。

本案火灾系涉案空调不具备安全适用性能,内部出现故障所引发,邵某作为出租人未尽相应义务,未确保其提供的家电设施具备安全适用性能,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

朱某甲作为承租人,在其与张某甲、朱某乙、张某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同样负有向次承租人提供安全适用的家电设施的义务。

朱某甲未尽到上述义务,对于火灾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第二,虽然张某甲、朱某乙、张某乙与邵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邵某未尽相应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张某甲、朱某乙、张某乙基于既存的侵权事实,要求邵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邵某、朱某甲未尽相应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邵某作为涉案空调所有权人,应更清楚该空调购买时间、是否临近安全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进行检修维护。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邵某向朱某甲披露过涉案空调的购买使用情况,朱某甲无从得知该空调的确切使用年限。故对于涉案火灾的发生,邵某不作为的过错程度甚于朱某甲。据此,法院认定邵某和朱某甲对于张某甲、朱某乙、张某乙的损失分别承担60%和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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