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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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时需要针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书。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呢?

鉴定意见系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而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鉴定机构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且鉴定意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证据,对于证据是否采信,应当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因此,鉴定意见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进而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那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

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也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一)有以下理由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包括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例如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有以下理由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三、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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