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6000万违约金引发的争议

2021年,上海某房地产合作项目中,甲方将项目50%权益以1亿元转让给乙方,约定分5期支付款项,并明确“逾期超3个月可解除合同,乙方需支付6000万元违约金且放弃调整权利”。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3期共6000万元,但第4期逾期未付。甲方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6000万违约金,乙方则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减。

争议焦点:合同中“放弃违约金调整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二、法院裁判:放弃调整权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明确: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权。法院认为:

  1. 法定权利不可剥夺:违约金调整权是《民法典》第585条赋予的法定权利,旨在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质。

  2. 公共秩序优先:若允许通过约定排除司法调整,可能引发虚假诉讼、市场交易风险,架空立法目的。

  3. 实质公平考量:本案违约金6000万元远超实际损失(合同总价1亿元,乙方已履行60%),法院最终酌情调减。

裁判结果:支持乙方请求,认定“放弃调整权”条款无效,违约金数额依法调整。

三、俞强律师提示:违约金条款的“雷区”与应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结合实务经验,提示如下:

1. 违约金调整权的法律本质

  • 法定强制性:《民法典》第585条明确规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可依请求调整。该规则旨在防止“以约定之名行不公之实”,属强制性规范,不得通过合同排除。

  • 实务误区:部分企业误以为“放弃调整权”可锁定风险,实则此类条款无效,反增诉讼成本。

2. 约定违约金的三条红线

  • 合理预估损失:违约金可略高于实际损失(通常不超过30%),但需结合合同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综合判断。

  • 避免绝对化表述:如“无论损失多少均不得调整”“违约金固定为XX万元”等条款,易被认定无效。

  • 区分商事与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因风险预判能力较强,法院对其违约金调整更谨慎,但仍需符合公平原则。

3. 企业合规建议

  • 动态评估损失:在合同中列明损失计算依据(如资金占用成本、预期利润),为违约金合理性提供证据支撑。

  • 分段约定违约金:按逾期时间、未履行比例设置阶梯式违约金,降低被认定为“过高”的风险。

  •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仲裁或诉讼时明确适用法律,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延误维权。

四、互动与风险提示

读者讨论:您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遇到过“放弃违约金调整权”条款?如何看待其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链、合同背景等综合判断,建议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获取免费法律咨询,由专业律师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结语:公平是契约精神的基石,法律既尊重意思自治,亦为实质正义兜底。提前规避“条款雷区”,方能保障交易安全。

(本文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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