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钢铁贸易纠纷中的定金争议

2023年,上海某建材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350万元。双方约定:建筑公司需在签约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35万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发货前付清。若建筑公司逾期付款超过10天,建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定金,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建材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没收20万元定金,并索赔违约金15万元。

争议焦点:建筑公司主张,建材公司未实际备货,也未因违约遭受损失,因此无权没收定金;建材公司则认为,定金罚则的适用无需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对方违约即应承担责任。

二、裁判结果:二审改判支持没收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建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遭受实际损失,且合同约定“款到发货”,建材公司未提前备货,因此仅支持返还定金中的18万元,剩余2万元作为违约金。

二审法院改判:

  1. 定金罚则独立于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仅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无需证明守约方实际损失。本案中,建筑公司未按约付款,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已构成根本违约。

  2. 大宗商品交易的特殊性:钢材属于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建材公司虽未提前备货,但违约行为已破坏交易稳定性,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3. 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建材公司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后,不得再主张违约金,故驳回15万元违约金请求,但全额支持没收20万元定金。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法律要点分析

  1. 定金罚则的核心条件

    • 违约行为: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如付款不足、货物质量不达标)。

    • 合同目的落空:需达到“根本违约”程度,例如购房合同因卖方一房二卖无法过户,或本案中买方长期拒付货款导致交易停滞。

    • 无需证明损失: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旨在通过确定性规则保障交易安全,而非填补损失。

  2. 定金与违约金的取舍策略

    • 定金优势:举证门槛低,金额确定(最高为主合同标的20%),适合损失难以计算或对方履约意愿存疑的情形。

    • 违约金劣势:需证明实际损失,且法院可能依《民法典》第585条调整金额。本案中建材公司选择定金罚则更有利。

  3. 实务风险防范

    • 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合同中需使用“定金”字样,避免与“订金”“保证金”混淆。

    • 控制定金比例: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部分无效,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

    • 保留履约证据:如催款函、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对方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的因果关系。

互动讨论
您在签订合同时,更倾向于约定定金还是违约金?若对方违约但未造成实际损失,您会如何选择维权方式?欢迎留言分享经验。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需法律咨询,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获取专业帮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民商法实务,擅长为企业与个人提供合同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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