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时无需支付违约金的常见情形,你知道几种?
「法律解答」
以下四种属于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第一,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泛化和滥用,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当然有效,实践中常见的便是劳动者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的无效。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186-002
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厨师并不掌握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故而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即便劳动者违反亦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二,即便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倘若劳动者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亦无需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 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 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2022-18-2-186-007
第三,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后,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金。(有争议,慎用,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具体可参考,《》)
第四,竞业限制协议明确是否生效,即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有待用人单位另行书面通知的。
倘若劳动者在离职时用人单位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视为该竞业限制未生效。因为倘若赋予用人单位事后追认权会导致劳动者是否能寻找同种类的工作居于不稳定的状态,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吴某(化名)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此前,吴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同年,双方补签保密协议书,约定“员工离职时,公司视情形判断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竞业限制期限并书面通知”。后该公司认为吴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市法院,主张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吴某做了上述约定,但公司既未书面要求吴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故对公司要求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苏州中院2018~2023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 劳动者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所述,个案要结合具体情况以及每个地方的司法实践具体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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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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